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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憑證總管理中心個人資料保護暨隱私權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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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憑證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管理中心)尊重並保護您個人資料的隱私。本管理中心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告知以下事項,請務必詳細閱讀本管理中心之「個人資料保護暨隱私權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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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蒐集之目的(往來相關業務必要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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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總管理中心、交互認證憑證機構及下屬憑證機構之憑證生命週期管理、與電子簽章法主管機關進行業務申辦或用戶與本管理中心網站客服信箱或採電話、傳真提出詢問或建議、內外部稽核、資訊安全管理等簽署保密協定時之身分識別時,所涉及之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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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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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號 C○○一
識別類: 辨識個人者。
一、當本管理中心提供服務時,將視業務性質請您提供必要的個人公務聯繫資料,並在該特定目的範圍內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公務聯繫資料;非經您書面同意(包含但不限於紙本、公文、電子文件、電子郵件、電子簽章郵件等等),本管理中心不會將個人公務聯繫資料用於其他用途。
二、 如果您使用電話、傳真或本管理中心網站聯絡信箱與本憑證管理中心聯繫時,請您提供正確的公務電話、公務傳真號碼或公務電子郵件信箱地址,僅作為回覆詢問事項之用。
三、您的個人公務聯繫資料在處理過程中,本中心將遵照相關之作業流程及規範處理,並依據資訊安全之要求,進行必要之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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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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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如:電子簽章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本網站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上期間以最長者為準)。
二、地區:中華民國(本管理中心及與本管理中心有業務往來之客戶營業處所在地)。
三、對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依法有調查權之政府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本管理中心絕不會提供、交換、出租或出售任何您的個人公務聯繫資料給其他個人、團體、私人企業或公務機關,但有法律依據或合約義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情形包括不限於:
﹝一﹞配合司法單位合法的調查。
﹝二﹞配合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三﹞基於善意相信揭露您的個人資料為法律所必需。
﹝四﹞當您在本管理中心網站的行為,違反本管理中心的憑證政策、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服務條款或可能損害或妨礙本管理中心權益或導致任何人遭受損害,而本管理中心揭露您的個人資料是為了辨識、聯絡或採取法律行動所必要者。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經本管理中心請管理階層與法務人員確認,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八﹞基於委外契約關係,本中心依約履行提供個人公務聯繫資料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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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依據個人資料法第3條規定,您得透過書面或以電子郵件聯絡本管理中心保有您之個人公務聯絡資料行使下列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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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詢或請求閱覽您的個人公務聯絡資料。
二、請求製給您的個人公務聯絡資料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您的個人公務聯絡資料。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公務聯絡資料。
五、請求刪除您的個人公務聯絡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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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若不提供個人公務聯絡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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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中心用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公務聯絡資料,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公務聯絡資料,本中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作業,致本管理中心無法提供憑證相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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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其他相關聲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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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本管理中心網站安全和確保各項憑證服務系統能夠持續運作,我們提供相關的安全保護措施,每年並接受AICPA/CPA Trust Service for CA、SSL Baseline with Network Security內外稽與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資安管理系統之ISO/IEC 27001:2013內外稽。
與本網站連結之其他網站有其個別的隱私權保護政策,其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措施不適用本網站隱私權保護政策,本管理中心不負任何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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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隱私權聲明之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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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隱私權聲明將適時依據法律、技術之發展及資安管理制度之調整而配合修訂,以落實保障您隱私權及網路安全。當本管理中心完成相關隱私權聲明之修改時,會儘速刊登於本管理中心網站並於網站首頁提醒您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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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諮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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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本管理中心及所發憑證有任何疑問與建議,歡迎以E-mail告知。
聯絡信箱:caservice@cht.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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